
文件来源:津驰发布时间:2012-08-14点击次数:3774次
CE标志
若要在EU (欧盟)境内获得机器流通许可,制造商则必须标示证明该机器符合EU有关规格(安全证明)的CE标志.一般来说,制造商可依据EN规格(或IEC等适用规格)来确认机器是否符合各项指令的有关要求。
然后,制造商即可撰写证明机器符合有关指令规定的自我宣言书并实行CE标志(但依据机器的危险程度,有时亦会出现必须在获得公证机构的机型测试证明之后方可进行自我宣言的情况)。
实行自我宣言的制品,在其铭牌或包装箱的商标上均印有如图标志。
○ 主要EC指令的适用范围与颁布时期,介绍如下:
● 机械指令(98/37/EC)
用于可动部有损伤人体可能的机器。该指令广泛适用于一般工作机械等工业机械(1995年1月1日颁布)。89/392/EEC、91/368/EEC、93/44/EEC已经被改为98/37/EC。
● EMC指令(89/336/EEC、92/31/EEC)
适用于可能产生电磁危害(EMI)或受到电磁波危害(EMS)的机器(1996年1月1日颁布)。
● 低电压指令(73/23/EEC)
适用于使用交流50~1000V、直流75~1500V的机器(1997年1月1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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